时间:2025-04-10 16:57
一、合同和发工资的单位不一致仲裁是谁
一、合同和发工资的单位不一致仲裁是谁
1.当合同与发工资单位不一致时,仲裁时明确具体被申请人至关重要。
2.若合同单位与实际发工资单位有关联,像关联公司等,需将二者列为共同被申请人,这样能全面涵盖诉求。
3.若两者无关联,如存在劳务派遣情况,要依具体法律关系确定被申请人,通常实际用工单位为被申请人,若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,也可将其列为其一,以确保在仲裁中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、合同与发薪单位不同,仲裁主体该定谁
一般情况下,确定仲裁主体要综合考量实际用工等情况。若签订合同的单位与发薪单位不同,通常以实际用人单位作为仲裁主体。
如果劳动者是按照签订合同单位的要求进行工作,接受其管理和指挥,即便工资由其他单位发放,签订合同的单位仍可能被认定为用人单位,作为仲裁主体。不过,若有证据证明发薪单位才是实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、安排工作的主体,也可以发薪单位为仲裁主体。
若两者都对劳动者存在管理行为,可能会将签订合同单位和发薪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。实践中要收集考勤记录、工作安排指令、工作证等证据来确定实际用人单位,进而明确仲裁主体。
一般情况下,应以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为仲裁被申请人。
若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单位与实际发薪单位不一致,要确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主体。若合同签订单位负责安排工作、进行管理等,即便由其他单位发薪,通常仍以合同签订单位为被申请人。
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实际发薪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实际管理、指挥,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也可以将实际发薪单位列为被申请人;若两者都对劳动者存在管理等行为,可将合同签订单位和实际发薪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。劳动者需收集工作证、考勤记录、业务往来文件等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主体,以确定正确的仲裁被申请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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